我国的基础教育已经进入了一个“后普及时代”,这是因为,自1986年实施《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已取得了伟大的历史性成就。到2006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27%,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实现“两基”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达到98%。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将加快我国义务教育的实现步伐。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我国普九人口覆盖率接近100%,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8%左右。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宏伟蓝图即将成为现实。
如果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确保了每一个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实现了基本的教育公平,那么关注和提高教育质量则涉及更高层面、更本质的教育公平问题。我们必须追求“有质量的教育公平”。
教育质量贯穿于教育公平的实现过程
所谓教育公平,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平等地选择和分享各层次公共教育资源。它包含教育起点、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三者是个统一体。
教育起点公平是指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利。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利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包括每个人公平地享有受教育权利,公平地享有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资源,公平地享有对高级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其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人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机会”。
教育过程公平体现在整个教育活动过程中。例如,教师能公平地对待学生,提供给学生适合其智力、能力等自然条件差异的教育机会与条件,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个性得以最佳程度的发展。教育过程公平不仅仅包含上述主观方面的公平,而且还涵盖客观因素的公平,主要表现在教育活动的有形投入方面,如对教育活动配置的师资力量、教学硬件设备、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公平,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等。其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受教育者都有机会获得适合个人特点的教育”。
教育结果公平是指每个人都能有效利用所提供的教育机会,取得符合其个性、智力、能力的学业成就,从而为其未来发展创造条件,最终体现为学业成就和教育质量的平等。从实质上说,教育公平不是让所有受教育者都达到同样的发展程度以示平等,而是在教育结果上培养出适应社会多样需求的人才类型;不是人简单的、某一方面素质的平等发展,而是综合个性的全面发展;不是统一标准、千人一面,而是在具备了基本的知识、能力、道德素质的基础上,个性潜力得以正确对待与评价,并得以充分挖掘。因此,教育结果的公平是一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