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的公平,其衡量标准可定位在“让受教育者人人学有所得、学有所用”。
实现教育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教育界的头等大事。我们必须在明确“什么是教育公平”的基础上,找到实现现阶段教育公平的途径。前段时间热议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其实质是社会和家庭关心教育质量能否均等或接近。由于当前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供给量严重不足,这已上升为突出的社会矛盾,对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一种资源性和体制性障碍。在这个意义上,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可以统一起来,具体表现为,教育质量涵盖并体现在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三种状态中,三种公平的实现反过来促进教育质量提高。我们把这种命题关系称之为“有质量的教育公平”。
有质量的教育公平才是真正的公平
“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这一概念借鉴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发的《2005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提高质量势在必行》,报告提出了“有质量的全民教育”。该报告指出,在扩大教育规模与促进教育公平之后,实行优质教育已经势在必行;提高教育质量是实现全民教育的必由之路,应该改变长期以来忽视质量的现象。
在这里,我们尝试给出一种定义,“有质量的教育公平”是指在我国教育事业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各级政府以推进教育公平为取向,以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和采取相应措施,合理调节公共教育资源的供给和配置,满足社会公众享有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自身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种新的价值观念、政策取向和行动措施。
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有质量的教育公平以推进教育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教育公平的内涵是丰富而深刻的,其核心是受教育权的问题,因此保护和促进每个中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应成为有质量教育公平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关键是保证受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问题。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和个体差异,教育机会均等成为教育公平的核心问题,它“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在满足人民群众受教育权、确保教育起点的公平后,应认真考虑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实现学业成就和教育质量上的平等。
有质量的教育公平追求高质量的教育。高质量的教育表现在两个方面:必须促进社会发展,体现国家利益;使个体潜能得到有效开发,充分实现个体的个性化发展。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应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将国家、社会的发展与社会成员的个体发展有机联结在一起。有质量的教育公平应确保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应更加关注教育均衡发展,应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