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教育理论界深化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教育问题的研究,近日,《教育研究》杂志社在京召开座谈会,来自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求是》杂志社、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深入研讨了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专家们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教育科学研究应当准确把握我国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科学认识教育发展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更新教育科研工作的范式和组织方式,改革教育科研体制和科研管理体制,坚持与时俱进,推动教育科研工作不断创新。
问题一:学校、政府与市场
在深入的社会转型引发的社会变迁面前,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些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学校与政府、市场关系的变化。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教育曾长期处于封闭、与市场无涉状态,学校主要听命于政府,与政府构成的是一种简单明了的行政法律关系。社会大变迁带给教育最大的变化就是,教育已经不能不直面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通过市场对教育的有限介入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行机制。教育的市场介入和教育服务市场的形成,意味着现行公共教育体制的运行方式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在传统的国家垄断的公共教育体制之外正在形成一种新的教育提供方式。与会专家认为,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教育必须充分重视的一种教育提供方式,即教育的市场化公益行为,大家就此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
市场化公益行为是现代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处理公益性事业与市场关系的行为模式。就教育而言,市场化公益行为是指办学主体通过某种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得社会的教育资源,以一种与政府途径相平行的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服务,为此必须给予投入教育资源的人以一定的经济回报。市场的有限介入既实现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同时又满足了社会成员对教育的多元需求,因而实现了公益。与政府所提供的教育不同,教育市场化公益行为意味着把教育这种公共物品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来向社会提供。据专家统计,当前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中,至少已经发育出10种以上不同于传统体制的新办学体制。这些不同体制的学校都与市场构成了某种程度的关系,使教育这种公益性行为具有了市场化的性质。
由教育的市场化公益行为引出了教育的营利性问题,与会专家认为,教育的公益性质并不必然排斥营利性行为的存在。教育能不能营利,取决于我们的政策选择。如果单靠政府提供的教育不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法律不可能禁止教育营利行为的存在,我们只能通过对教育领域中的营利性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使这种经营性活动不损害教育的公益性质,进而与教育的公益性相一致。
与会专家提出,教育的市场介入和教